PP电子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_R0006-2014》最新版!-「PP电子」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_R0006-2014》最新版!

0     编纂:PP电子 | 市场部     2013-01-07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障气瓶安全使用,;と嗣裥悦筒聘话踩,凭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的有关要求,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合用于正;肪澄露龋-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蹬宗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蹬宗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尺度沸点蹬宗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接受压力、贮存时不接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设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造作、充装、运输、贮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该当遵守本划定。

第四条 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掌管全国领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执行安全监察。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造作

第五条 气瓶设计尝试设计文件鉴定造度。气瓶设计文件该当经国度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造作。

第六条 气瓶造作单元申请设计文件鉴按时,该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汇报。气瓶设计文件该当蕴含:

(一)设计工作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推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尺度化审查汇报;

(六)使用说明书。

扭转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资料商标时,气瓶造作单元该当沉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 气瓶设计文件该当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划定,并满足相应国度尺度(行业尺度)或企业尺度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上该当设计装配预防超装的液位限度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该当设计成分歧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表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蕴含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度阀等,下同),其境内表造作企业该当获得国度质检总局宣告的造作许可证书,方可从事造作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造作许可依照《锅炉压力容器造作监督治理法子》的划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该当经安全监察机构查核合格,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该当依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出产。临时没有国度尺度(行业尺度)时,该当造订切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尺度。

第十一条 在切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度尺度的前提下,气瓶造作单元可按气瓶充装单元的要求,出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该当依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尺度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扭转设计文件或者重要造作工艺或者停产功夫超过6个月沉新出产时,该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研造、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该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 气瓶该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划定执行)。气瓶出厂时,造作单元该当在产品的显著地位上,以钢。ɑ蛘咂渌潭ù缶郑┳⒚髟熳鞯ピ脑熳餍砜芍け嗪藕推笠荡疟曛疽约捌砍龀П嗪,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该当切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尺度的划定。

第十五条 气瓶及其附件造作单元必须对设计、造作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机能和产品质量掌管。气瓶阀门造作单元该当保障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 气瓶造作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承担气瓶造作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该当经国度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该当切合受检单元所获得的造作许可证书所划定的种类领域。

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重要内容蕴含:

(一)对气瓶造作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沉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资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机能和其他理化机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元的气瓶造作质量治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造作监督检验汇报该当蕴含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 监检机构该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治理,凭据受检单元出产的现实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实时实现监督检验工作;该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查核,为检验人员建设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该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汇报掌管。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人员该当当真推广职责,监督检验到位。该当凭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尺度的要求执行监督检验,当真做好监督检验纪录,对受检单元提供的技术资料蹬爪当妥善生活,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汇报的检验人员,该当持有国度质检总局宣告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元质量治理系统运行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该当实时书面通知受检单元更正,并汇报受检单元造作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造止零部件流入下路工序。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元和监检机构产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元地点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置。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置。

第二十二条 监检机构地点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该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元进行监督查抄。发现监检机构不能推广职责和受检单元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该当实时处置,并汇报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元造作许可证发证部门。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元该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切合前提者,由省级质监部门宣告《气瓶充装许可证》。未获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元该当向原核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划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持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元该当切合以下前提:

(一)拥有交易牌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治理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拥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无缺的充装设施、工用具、检测伎俩、场地厂房,有切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拥有肯定的气体贮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切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度尺度的要求,成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障系统和安全治理造度。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元该当推广以下使命: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掌管;

(二)掌管气瓶的守护、保养和色彩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依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度尺度的划定,掌管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查抄和充装纪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掌管;

(四)掌管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查抄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掌管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切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度尺度划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掌管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切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共同气瓶安全变乱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沉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赞成的气瓶充装单元,该当推广上述划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使命。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元该当选取推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掌管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登记。激励选取条码等先进信息化伎俩对气瓶进行安全治理。

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元该当维吃禅瓶充装人员的相对不变。充装单元掌管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该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查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元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沉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赞成的气瓶之表),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元的气瓶。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该当由充装单元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查抄,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景象的,要当即进行妥善处置。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度尺度划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度尺度的气体,该当造订企业充装尺度,按尺度划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不容对使用过的非沉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元该当保障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切合安全技术规范划定及有关尺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该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元进行年度监督查抄。年度监督查抄的内容蕴含: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元掌管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元该当依照要求每年报奉上述资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该当将年度监督查抄的了局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查抄不合格应予撤除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元,报请省级质监部门撤除充装许可证书。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

第三十四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该当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尺度的划定。

第三十五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该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依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度尺度的划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该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查核合格,获得气瓶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该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解决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持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气瓶检验机构该当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地、余气回收与处置设施、检验设备、持证检验人员,并有肯定的检验规模。

第三十八条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重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尺度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汇报,并对其正确性掌管;

(二)按气瓶色彩标志有关国度尺度的划定,去除气瓶表表的漆色后沉新涂敷气瓶色彩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

(三)对报废气瓶进行粉碎性处置。

第三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该当严格依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尺度划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置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该当当真做好检验纪录。

第四十条 气瓶检验机构该当保障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障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维建的气瓶阀门可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第四十一条 气瓶检验机构该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粉碎性处置。气瓶的粉碎性处置必须选取压扁或将瓶体崩溃的方式进行。不容将未作粉碎性处置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机构该当依照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汇报昔时检验的各类气瓶的数量、各充装单元送检的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偏差性问题。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六章 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元,该当造订相应的气瓶安全治理造度和变乱应急处置措施,并有专人掌管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元,必须严格遵守国度危险品运输的有关划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之表)和防震圈(集装气瓶之表)。

第四十五条 贮存充气气瓶的单元该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该当切合《构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切合有关安全划定。

第四十六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元该当销售拥有造作许可证的企业造作的合格气瓶和获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元充装的瓶装气体。

激励气瓶造作单元将气瓶直接销售给获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元。

气瓶充装单元该当采办拥有造作许可证的企业造作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该当采办已获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元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该当遵守下列安全划定:

(一)严格依照有关安全使用划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色彩象征;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置气瓶内的残液。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暂停充装,直至撤除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沉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赞成的气瓶之表);

(二)对使用过的非沉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当真查抄气瓶钢印标志和色彩标志,未按划定进行瓶内余气查抄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划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掌管人或者充装人员未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粉碎性处置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元或者转卖给其他单元或幼我的,责令更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取缔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元或者幼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下?。

(一)销售无造作许可证单元造作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元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粉碎性处置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沉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切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五十一条 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情节严沉的,取缔其监督检验资格。

(一)监督检验质量保障系统失控,未对气瓶执行逐只监检的;

(二)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伪监检汇报的;

(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沉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元造作许可证被撤除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滋变乱时,发滋变乱的单元和安全监察机构该当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路特种设备变乱处置划定》实时上报和进行变乱调查处置。

第五十五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能够凭据本划定,结合本地域现实情况,造订执行法子。

第五十六条 本划定由国度质检总局掌管诠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划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网站地图】